《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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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特区性别平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本条例由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另行确定。 市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保障...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二)协调...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明确促进性别平等的目标和策略。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组织编制市...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本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性别平...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本市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组织评估。 评估发现问题的,...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性别影响分析、评估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方面: (一)男女两性平等受益,并兼顾某一性别特殊需求; (二)对某一性别可能...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 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市教育部门应当建立教育内容和教学过程的性别评估机制,在教学环境、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方面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教育领...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建立行业性别平衡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定期发布行业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促进...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建立和推行社会性别预算制度。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指导各预算...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市、区各预算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性别预算指导意见,充分考虑本部门年度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目标、方式,做好相应的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市、区审计部门应当对各预算单位年度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社会性别统计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建立社会性别统计报表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监督管理机...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预防、制止...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 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申请获得或者已经获得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对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是否构成...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认为遭受性骚扰或者性别歧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有关主管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本条...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