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公共服务或者公共服务设施没有兼顾女性特殊需求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