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