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性别歧视,给予男女两性同等重视,保障男女两性享有同等机会,获得同等资源,得到同等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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