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性别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限制,其目的或者后果直接、间接地影响、侵害男女两性平等权益的行为。但是,下列情形不构成性别歧视: (一)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 (二)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为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