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预算、社会性别审计和社会性别统计; (三)对本市涉及性别平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或者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分析; (四)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 (五)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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