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本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文化教育、规划建设、民政福利、组织人事、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的意见。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该法规、规章草案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进行研究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 起草单位应当就性别影响分析报告的采纳情况,书面回复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 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市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转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对该文件进行性别影响分析并出具性别影响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