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本市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影响组织评估。 评估发现问题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建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