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广告审查机关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