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对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就是否构成性别歧视出具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