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单位或个人提出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批准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签发《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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