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授予学历证书的成人教育,须由按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批准成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举办。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