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对参加成人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可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及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