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成品油或者其他船用燃料油的,由海洋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船舶以外的其他船舶,使用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成品油或者其他船用燃料油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未按照要求保存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等燃油使用文书资料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未按照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