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因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设置、使用成品油存储设备设施,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