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置或者使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