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设置、使用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存储成品油,或者非法加工、调和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活动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为违法经营、使用成品油活动提供场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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