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未按照规定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或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未联网或者未保持正常使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加油站卸油未保持全过程密闭,或者卸油未实行全过程视频记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