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台账及管理制度、台账记录和管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台账上传至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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