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建设工地、物流园区、工业园区、港口码头、停车场、闲置厂房等场地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场地、建筑、车辆、设备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和执法。 相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必要时应当请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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