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成品油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成品油、原材料及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进行查封、扣押: (一)违法经营、运输成品油的; (二)使用无合法来源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成品油或者原材料的; (三)擅自设置或者使用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存储成品油的; (四)擅自设置或者使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查封、扣押协同处理处置机制。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成品油、原材料及相关设备、设施保管机构名录,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协调扣押车辆存放地点,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相关设备、设施拆除及保管工作。保管机构和车辆存放场所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执法。 被查封、扣押的成品油存在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风险或者短期内容易变质的,经查封、扣押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留存证据后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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