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成品油违法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对存在成品油经营失信行为的经营者,相关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管,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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