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成品油经营者采购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成品油,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或者进行成品油质量检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