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对外转售、转赠零售经营者直接配送的成品油、橇装式加油装置加注的成品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