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品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品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经检测、验收后,可以设置或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规定的橇装式加油装置: (一)机动车(船)加注成品油确有困难; (二)建设工地、工业厂区因行业生产确需使用; (三)抢险救灾、重大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需要。 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设置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在特殊情况消失后,应当立即拆除橇装式加油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