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品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品油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品油使用者应当建立成品油管理和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成品油来源、使用情况等信息,并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 (一)使用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直接配送的成品油; (二)使用橇装式加油装置; (三)建设工地、作业渔船、营运车辆需要使用成品油; (四)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设置、使用成品油存储设备设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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