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五十三条 经纪人代理房地产转让,应当对转让当事人的资格、房地产产权的合法性进行查验。 经纪人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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