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五十二条 代理人代理房地产转让的佣金标准,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约定。 经纪人的佣金标准按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