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五十条 从事房地产转让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取得资格的条件和程序按市政府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