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房地产转让的代理与经纪 第四十八条 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不按约定条件履行的,赠与人可要求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中规定的义务,或者撤销已经登记的赠与。所附条件不能履行或者不需要履行的,赠与人不能撤销已生效的赠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