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执行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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