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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