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条 房地产开发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交付房地产的,交付行为无效,受让人有权拒绝接受交付;主管机关可以对房地产开发商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