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六)项、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人有非法所得的,由主管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严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