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七条 房地产交换有差价的,应当就差价部分按有关规定交纳税、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