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转让房地产的,转让行为无效,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房地产转让价款百分之十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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