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房地产转让的税、费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房地产转让的税、费 第五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有增值的,转让人应当交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收取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