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房地产,未按规定将房地产买卖合同报登记机关备案而预售房地产的,由主管机关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转让人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可视情节轻重作出警告、不予资质年审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