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隐瞒房地产转让的真实情况,不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的,由主管机关责令其补交,并处以应交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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