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捐赠用于的公益事业包括以下范围: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二)救灾、救济、扶助残疾人和其他社会救助、社会服务; (三)保护与改善城市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 (四)其他社会公益福利事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