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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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捐赠的成立以受赠人实际接受款物为准。捐赠一经成立,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不再享有所有权,但对捐赠款物...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对违反捐赠人捐赠意愿或捐赠协议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要求受赠人的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人的捐赠行为和受赠人的受赠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捐建较大型公益项目的,捐赠人要求命名纪念的,应当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捐赠,是指捐赠人自愿、无偿捐助、赠予款物(包括货币、实物或无形资产),受赠人接受捐赠...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受赠人按照捐赠人捐赠意愿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按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汇出手续。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条 捐赠用于的公益事业包括以下范围: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二)救灾、救济、扶...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境外捐赠物品,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条 捐赠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原则。 捐赠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批准进口并经海关验放的捐赠物品中可享受减免税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按规定已享受减免税...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损。受赠人应当依法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护公益事业捐赠,对捐赠工作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受赠人的主...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民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条 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其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额、质量、方式、用途和受赠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捐赠人为维持捐赠公益事业而兴办的企业所得,经市政府同意和税务部门确认后,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给予...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捐赠款物用于建设公益项目的,应当与受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经各级政府批准捐建的公益项目,计划部门应当优先立项,所需征用、使用土地,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拆迁捐建的公益项目,应当事先告知捐赠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捐赠贡献突出的捐赠人,经本人同意,市、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4. 受...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数额特别巨大的捐赠,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可依据本条例的规定,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对受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有效收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赠人在向其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捐赠意愿资料或捐赠协议; (二...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受赠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答复期限最长不...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应当履行申报和备案手续的捐赠,如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时,受赠人可以先行接受捐赠,并在三个月内补...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捐建公益项目,须经市或区政府审批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成立筹建机构,组织施工...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应当对受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对捐建的公益项目,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按捐赠协议落实公益项目、款物的配套资金、设备及管理事宜。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捐赠的救灾物资所需管理费用,由承办接受捐赠的市、区政府承担。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出于专项公益目的,可以通过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形式向社会募捐。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募捐应当向市政府提交申请书。市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捐赠筹集的公益事业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具备设立基金会条件的,应当设立基金会,由基金会依法使用和...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基金会,由其主管部门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发给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后,方...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接受人民银行、审计、民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并由理事会行使基金的使用和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每年向捐赠人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款物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的基金应当以储蓄、购买债券和国家允许的其他安全方式增值。 基金会基金的保值及增值可以委...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基金的增值部分,应当按其章程的规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基金会除按国家规定留足本佥外,应当按其宗旨将一定金额用于资助公益活动。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现职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成员,但可以受聘担任荣誉职务。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在基金增值部分中限额开支。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政府拨款建立的专项基金和非捐赠筹集的公益事业基金,不适用本条例。 6. 罚则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背捐赠人意愿,劝募、摊派、追加捐赠款物或擅自改变捐赠款物、捐建公益项目的性质、用途的,由其...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受赠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申报手续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受赠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社...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假借捐赠名义进行逃汇、套汇、逃税、走私、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贪污、截留、挪用、侵占捐赠款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款物;构成犯罪的...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假借公益性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名义募捐或未经批准募捐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中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人民银行给予停止支付、冻结资金、责令整顿的处...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捐赠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