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捐赠的救灾物资所需管理费用,由承办接受捐赠的市、区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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