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捐赠的救灾物资所需管理费用,由承办接受捐赠的市、区政府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