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应当对受赠款项的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对捐建的公益项目,必须定期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捐赠人反馈和报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