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应当履行申报和备案手续的捐赠,如用于救灾等紧急事项时,受赠人可以先行接受捐赠,并在三个月内补办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