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受赠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逾期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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