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对受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有效收据,并向主管部门备案。价值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捐赠款物用于特定项目或用途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的,应当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