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受赠人在向其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捐赠意愿资料或捐赠协议; (二)捐赠申报表; (三)捐赠款物的清单(包括种类、数额、质量、用途、方式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