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捐建公益项目,须经市或区政府审批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成立筹建机构,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公益项目的确定和选址,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布局合理,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公益项目竣工后,受赠人应当将项目建设、款物使用和项目验收、结算情况自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其主管部门和捐赠人书面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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