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益性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出于专项公益目的,可以通过义演、义卖、街头募集等形式向社会募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