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捐赠筹集的公益事业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具备设立基金会条件的,应当设立基金会,由基金会依法使用和管理。 捐赠筹集的公益事业基金,不具备设立基金会条件的,按其用途和捐赠人意愿,由相应的基金会统筹安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